057-59824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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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8 点击数:
5月22日消息,财政部公布之后实行企业升格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报。通报下列情形暂缓征伐土地增值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升格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升格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升格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移往、更改到升格后的企业,暂缓征伐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拆分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延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移往、更改到拆分后的企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移往、更改到并存后的企业;单位、个人在升格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大股东展开投资,对其将房地产移往、更改到被投资的企业。呼吸困难用作房地产移往给定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通报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反对企业升格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升格重组过程中牵涉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升格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升格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升格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之为房地产)移往、更改到升格后的企业,暂缓征伐土地增值税。本通报所称之为整体升格是所指不转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不道德。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约誓约,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拆分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延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移往、更改到拆分后的企业,暂缓征伐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约誓约,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移往、更改到并存后的企业,暂缓征伐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升格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大股东展开投资,对其将房地产移往、更改到被投资的企业,暂缓征伐土地增值税。五、上述升格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呼吸困难用作房地产移往给定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升格重组后再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时,不应以升格前获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金额”扣减。企业在升格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后,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大股东的,再行出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应该宗土地作价大股东时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后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金额”扣减。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不应获取该宗土地作价大股东时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文件和批准后的评估价格,无法获取批准后文件和批准后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减。
七、企业在申请人享用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房地产移往双方营业执照、升格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涉及房地产权科和价值证明、转让方升格重组前获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八、本通报所称不转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完全相同,是指企业升格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再次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再次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延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需不存在于升格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再次发生变动。九、本通报继续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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